【文/Angela】劉先生離婚時膝下無子女,父母相繼走後,唯一的妹妹又因個性合不來,早已失去聯繫形同陌路;這些年來,多靠事業合夥人與朋友彌補親情空缺。經多年打拼,屆齡退休的他事業經營有成,把合夥人小孩視如己出,不僅從小認做乾女兒,乾女兒學成歸國後也直接擔任董事長特助,手把手訓練、培養成為接班人。有感於家人的存在只是最熟悉的陌生人,劉先生在做遺產規劃時,希望將名下房產指定留給乾女兒,法律上可以有哪些更積極的作為呢?
手足享繼承權 留意特留分額比例
允捷法律事務所律師高函岑表示,在劉先生的案例中,凸顯法律上預立遺囑的重要性與初衷,其實是為了保護自己與真正在乎的人,進而做到在生時談死。事實上,劉先生希望把自己辛苦打拼所擁有的一切,留給多年來真正對他付出關心的人,對應在法律上可採取的作法包括財產信託、遺贈與預立遺囑等,實務規劃上,則需考量個案的年齡、財產情況與繼承人關係等諸多因素,做出最妥適的身後財產分配規劃與選擇。
首先針與手足間的財產繼承問題,由於劉先生認為,生前彼此就因性格不合、頻頻爭吵,導致老死不相往來,所以不希望將財產分給唯一的親人妹妹。然而根據《民法》第1138條規定,妹妹是劉先生唯一的繼承人,就算失聯已久,仍享有法律保障的繼承權,且根據《民法》第1223條規範,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高函岑表示,除非劉妹妹有做出符合《民法》第1145條之情況,首先,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,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,第二,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者,第三,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,第四,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,第五,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,才會導致喪失繼承權。
「劉妹妹如果只是和哥哥個性不合,曾經發生齟齬,沒有上述這些重大情節或爭議時,法律仍保障她享有應有的繼承權利。如有確實發生《民法》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情況發生,可以透過錄音、錄影方式保全證據,並於遺囑中明確記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等主張,以排除該繼承人的繼承權。」高函岑認為,實務上較為可行的做法是劉先生在生前,先將財產以生前信託、生前贈與或透過其他理財工具,進行財產配置,將實質在其名下的財產數額減少,進而達到降低特留分母數,盡可能將實質財產分配給無繼承權的乾女兒。
另外,和泰保險經紀人大鼎據點負責人鄭如雅表示,依照《保險法》第112條規定:「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被保險人之遺產。」,劉先生也可透過壽險規劃,將資產型態轉變成保險金,並按比例作指定受益人分配,指定受益人分配不限《民法》法定繼承順位限制,更可避免生前贈與,財產轉移後失去主控權的疑慮,提早規劃更能放大資產數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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