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源:
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,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「婚後財產」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 所以,被繼承人死亡後,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,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,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。
「可解決什麼問題?」
婚嫁風險已是現代家庭關係不可規避風險,對於高收入族群,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,透過保單的規劃專款專用,差額分配時或贈與規劃時,可縮小資產數額,是高收入族群規劃時重要配置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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